2005年3月29日星期二

因道德之名

我在上星期四(25/3)寫了一封投訴信給廣管局,全文如下:

「本人是變靚D纖體美容有限公司(上巿編號:8079)的顧問,我們曾多次製作纖體節目,在電視台播放,及在電台賣廣告,可惜每次都被不同的電視台或電台引用 貴局所制訂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內的〈廣告標準〉第6章21條g(iii),禁止本公司邀請肥人在節目中亮相,又不准本公司在節目或廣告內提及「肥人」和「減肥」等字眼。根據 貴局制訂的上述條例,只是訂明「這類廣告不得以過分肥胖人士為對象,或援引過往事例,顯示有人在使用宣傳的產品或服務後,由過分肥胖或看似過分肥胖而至體重減輕,變得纖瘦」,並無指明禁止肥人出鏡和使用這些用詞。我希望 貴局能明確指出,此等限制是否在條例限制之內,如果答案為肯定的話,我需要嚴正提出上述條例本身為不合理,理由有二點:

(一) 本公司邀請肥人亮相電視節目,會給予合理報酬給他們,但礙於 貴局的無理條例,令他們無法賺取這份酬勞,這是歧視肥人的表現,同時也違反本港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對就業保障的規定。
(二) 上述條例禁止任何產品及服務聲稱曾使人減輕體重,我不明白假如有事實證明確實如是(如F.D.A及本港使用的減肥藥物,均經過大量科學驗證和臨床測試證明成效),為何不可在廣告說明?

我認為上述條例已嚴重影響資訊自由原則,而制訂此等條例實屬不合情理,超越 貴局的合理職權範圍,希望你們迅速檢討及修訂上述守則,否則為維持社會公義,我不排除將事件公告全港,及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以決定上述守則的法理問題。

祈覆!」

事情起因由來已久。早在兩、三年前,已有一位經營纖體公司的朋友告訴我,想用一位略肥的人在電視賣廣告,但無線電視台以違反〈廣告守則〉為由,不予批准。去年,肥媽跟我擔任顧問的纖體公司「變靚D」簽約,擔任代言人。肥媽本來在廣告中說覺得自己肥都很漂亮,但如果減掉七、八十磅,健康是不是會好些呢?可是又被電視台以同樣理由拒絕播放。

其實,在過去數年,電視台及電台詮釋廣管局條例(投訴信中所引),以為凡是纖體美容公司的廣告,只要任何人的體重超過標準BMI(超過25),都不准出鏡,我已深感不滿。最近,變靚D舉辦「尋找全港最肥男女」招募大賽,這是一項社會運動,目的是引起公眾關注肥胖對健康的威脅。肥胖嚴重影響健康,已是醫學界所公認的,而且有各國調查數據支持,並不是纖體公司為宣傳而胡謅的謊言。廣告設計是一大肥人黑影,任何人只要找到全港最肥男女,便有獎賞。可是,無線電視、亞洲電視和有線電視以違反電檢條例為由,拒絕刊登此廣告,令我非常氣憤,所以我寫信給廣管局,提出嚴正質問。

我在招募大肥人廣告中沒說使用甚麼產品達到減肥效果,又沒有說肥人不好看,為何肥人不可以出鏡?表面上,廣管局的條例是保障肥人不受歧視,但撕破其偽裝的外衣,其實是他們自己歧視。剝奪肥人出鏡的權利,等於剝奪肥人部份工作的權利,我想問這對肥人公平嗎?

近年來,廣管局的清規戒律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厲,比起我廿年多全力在電視台工作時,簡直不可同日而語。當年我拍《大丈夫》有部份暴力和黑社會橋段,可以在黃金時段播放,現在則絕不容許。更甚至是現時連吸煙鏡頭都不許在黃金時段播出,理由是小孩子看了,會模倣學習。那麼,我想問是不是任何犯罪行為都不得在電視劇集內出現(事實又不然)?描繪給我們的小孩看的是一個沒有罪惡的社會?如小孩誤信世界真的沒罪惡,等於一出世,便將之放入無菌室,一走出這保護罩便會因完全沒有抵抗力而死亡。

我們需要一個開放的社會,需要充份言論和資訊自由。何況,清規戒律越多,創作思維的限制便越大,令創作領域一潭死水,還談甚麼創意工業?可是,很多所謂維護道德的機構,如明光社,常常高舉道德旗幟,反對一切褻瀆心靈的東西。他們不知道現實世界有罪惡,藝術便有罪惡,脫離了生活現實的,便不是藝術。遮掩所有負面的東西,只會令下一輩更愚昧無知,更難以生存,更沒有創作性。道德啊,道德,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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