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5日星期三

法律服從政治

梁家傑在法律年度開啟禮上,以大律師公會主席身分,罕有地發表了關於特區政府的
言論,內容主要是說特區政府破壞了法治精神,將法律服從於政治。特區政府加以否
定,稱指控無理,想當然耳,究竟孰是孰非,讓市民自行判斷。不過,要明辨是非,必
須先弄清楚何謂「法律服從政治」。

「政治」也者,也就是將眾人的意見集合起來,去蕪存菁,定出政策。若如此,所謂
「法律服從政治」,豈非代表法律要服從民意?不然,法律是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
這也是「民主」(democratic)和民粹(populist)的分別。「民粹」純粹是指大多數
人的意向,可以是暴民政治;「民主」則不同,並非純粹可憑字面解釋,真正含意是指
以英美為主體的民主,包括美國的成文憲法及英國的習慣法。

普通法不得擅改
如果有些法例損害法律精神,是不能被通過的。何謂損害法律精神?就是制定不合
理、殘暴不仁的法律,如秦朝時「有敢偶書《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這是以法治國,而非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就是制定出一套健康而合理的法制,即
普通法,內含人民精神。其中有一條金科玉律,就是完全尊重法律,達到神聖不可侵犯
的地步,縱然某一點法律條文出錯,也要依法執行,寧願事後再作修改。表面上看來,
這完全不合理,但為了維護法律的神聖地位,有時有必要作出犧牲。另外,有些人看到
法律的漏洞後,「走法律罅」,這不值得鼓勵,但為了尊重法律,唯有予以容許。總
之,法律文字神聖不可侵犯,因為如可視乎情況,隨意解釋法律文字,那麼有權勢的人
士便可「予取予攜」,令法律文字喪失意義。因此,寫法律條文時,必須非常慎重,詳
細考慮字眼,及不能經常作出修改。就算真的要改動字眼或條文,也需要很多時間,斷
不可只為短期利益而服務。何況,經常改變法律,人民便不知應如何遵守。


《基本法》隨意扭曲
事實上,法例就像比賽規則,不能隨便改動,而且要公平;法官就像球證,執法時要
一視同仁。《基本法》就是犯了隨意扭曲法例來適應需要的毛病,例子不勝枚舉,如港
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預算平衡問題,以及原居民權益問題等。表面上看來,因
應情況釋法,的確可方便解決問題,但是為了方便而放棄原則,令法律尊嚴及客觀性蕩
然無存,長遠而言,必定弊處叢生。我相信這也是梁家傑言論之意。法律變成「皇帝的
新衣」,怎能不令升斗市民憂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