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9日星期二

因道德之名

我在上星期四(25/3)寫了一封投訴信給廣管局,全文如下:

「本人是變靚D纖體美容有限公司(上巿編號:8079)的顧問,我們曾多次製作纖體節目,在電視台播放,及在電台賣廣告,可惜每次都被不同的電視台或電台引用 貴局所制訂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內的〈廣告標準〉第6章21條g(iii),禁止本公司邀請肥人在節目中亮相,又不准本公司在節目或廣告內提及「肥人」和「減肥」等字眼。根據 貴局制訂的上述條例,只是訂明「這類廣告不得以過分肥胖人士為對象,或援引過往事例,顯示有人在使用宣傳的產品或服務後,由過分肥胖或看似過分肥胖而至體重減輕,變得纖瘦」,並無指明禁止肥人出鏡和使用這些用詞。我希望 貴局能明確指出,此等限制是否在條例限制之內,如果答案為肯定的話,我需要嚴正提出上述條例本身為不合理,理由有二點:

(一) 本公司邀請肥人亮相電視節目,會給予合理報酬給他們,但礙於 貴局的無理條例,令他們無法賺取這份酬勞,這是歧視肥人的表現,同時也違反本港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對就業保障的規定。
(二) 上述條例禁止任何產品及服務聲稱曾使人減輕體重,我不明白假如有事實證明確實如是(如F.D.A及本港使用的減肥藥物,均經過大量科學驗證和臨床測試證明成效),為何不可在廣告說明?

我認為上述條例已嚴重影響資訊自由原則,而制訂此等條例實屬不合情理,超越 貴局的合理職權範圍,希望你們迅速檢討及修訂上述守則,否則為維持社會公義,我不排除將事件公告全港,及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以決定上述守則的法理問題。

祈覆!」

事情起因由來已久。早在兩、三年前,已有一位經營纖體公司的朋友告訴我,想用一位略肥的人在電視賣廣告,但無線電視台以違反〈廣告守則〉為由,不予批准。去年,肥媽跟我擔任顧問的纖體公司「變靚D」簽約,擔任代言人。肥媽本來在廣告中說覺得自己肥都很漂亮,但如果減掉七、八十磅,健康是不是會好些呢?可是又被電視台以同樣理由拒絕播放。

其實,在過去數年,電視台及電台詮釋廣管局條例(投訴信中所引),以為凡是纖體美容公司的廣告,只要任何人的體重超過標準BMI(超過25),都不准出鏡,我已深感不滿。最近,變靚D舉辦「尋找全港最肥男女」招募大賽,這是一項社會運動,目的是引起公眾關注肥胖對健康的威脅。肥胖嚴重影響健康,已是醫學界所公認的,而且有各國調查數據支持,並不是纖體公司為宣傳而胡謅的謊言。廣告設計是一大肥人黑影,任何人只要找到全港最肥男女,便有獎賞。可是,無線電視、亞洲電視和有線電視以違反電檢條例為由,拒絕刊登此廣告,令我非常氣憤,所以我寫信給廣管局,提出嚴正質問。

我在招募大肥人廣告中沒說使用甚麼產品達到減肥效果,又沒有說肥人不好看,為何肥人不可以出鏡?表面上,廣管局的條例是保障肥人不受歧視,但撕破其偽裝的外衣,其實是他們自己歧視。剝奪肥人出鏡的權利,等於剝奪肥人部份工作的權利,我想問這對肥人公平嗎?

近年來,廣管局的清規戒律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厲,比起我廿年多全力在電視台工作時,簡直不可同日而語。當年我拍《大丈夫》有部份暴力和黑社會橋段,可以在黃金時段播放,現在則絕不容許。更甚至是現時連吸煙鏡頭都不許在黃金時段播出,理由是小孩子看了,會模倣學習。那麼,我想問是不是任何犯罪行為都不得在電視劇集內出現(事實又不然)?描繪給我們的小孩看的是一個沒有罪惡的社會?如小孩誤信世界真的沒罪惡,等於一出世,便將之放入無菌室,一走出這保護罩便會因完全沒有抵抗力而死亡。

我們需要一個開放的社會,需要充份言論和資訊自由。何況,清規戒律越多,創作思維的限制便越大,令創作領域一潭死水,還談甚麼創意工業?可是,很多所謂維護道德的機構,如明光社,常常高舉道德旗幟,反對一切褻瀆心靈的東西。他們不知道現實世界有罪惡,藝術便有罪惡,脫離了生活現實的,便不是藝術。遮掩所有負面的東西,只會令下一輩更愚昧無知,更難以生存,更沒有創作性。道德啊,道德,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2005年3月21日星期一

政策大轉變

近日,北京對香港的政策作出了重大的修正,顯而易見,很可惜在香港的芸芸政論家當中,竟沒人能指出這一點,作出仔細分析。

這政策改變的先聲,是北京領導人多番提出香港求「和諧」和「團結」,現在終於付諸實際行動,即接受董建華辭職,及指派曾蔭權做繼任特首。這些行動其實都具備實際重大含意。

假如套用中共術語,自從回歸以來,北京對港執行的統治政策,是將所有民主派人士及支持民主派的人士當成敵人;把北京政府和特區政府之間的矛盾,當成敵我矛盾處理。具體點來說,即北京不准大部分民主派議員踏入中國大陸一步;董建華拒絕和民主派人士會晤、對話,讓親中輿論借機會描繪他們為漢奸、賣國賊;甚至打算通過廿三條,以便對香港異己的聲音作出任何鎮壓;及拖延全民普選行政長官等。可是,現實證明這些都是全不需要。

從各種民意調查中,可以知道香港絕大部份的人都支持中國統一(雖然有大概
15%的死硬派反共人士,但始終佔少數),亦有接近七成人明白北京和香港之間的關係非常重要,所以主張改善跟北京的關係。在如此強大的民意基礎上,無論是任何人,只要幹出任何損害北京跟香港關係的事情,對他都會非常不利。香港人不會支持任何跟外國有關係的人掌握香港政權。在立法會選舉,少數人因比例代表制獲得成功,並不代表多數民意。

胡溫經過過去數年治港政策的實驗,採取比較現實的態度,事實證明對特區的很多防範都不必要,尤其體會到若採取嚴厲態度對付民主派頭面人物,會促使他們反彈,令他們得到更多支持;反之,越採取寬鬆態度,他們的民意基礎便越萎縮。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後,北京對港政策採取兩種路線,一是強硬,一是寬鬆,結果在去年的立法會選舉反映出實施寬鬆路線較有利。在江澤民退下來後,胡溫掌全權,一改全左路線,所以,他們才會充許董建華下台,及在芸芸候選人中選出曾蔭權做繼任特首。若胡溫仍然採取極左政策,以曾蔭權「港英餘孽」的身份,根本絕無機會。早前民建聯等左派不明白為何北京接納曾蔭權,全因他們沒有洞悉政策已改之故。

北京覺得在現有政策架構下,國家主權得到保障,加上有解放軍在港,以及在立法會支持北京的人佔大多數,任何人擔任特首一職,都不能逆北京之意而行,所以最關心的是特首有沒有能力管治好香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體現,便是指揮公務員系統。香港的公務員系統十分龐大,多達三十二萬人,其中十八萬人在政府工作,十四萬人在公營機構辦事,要香港管治成功,公務員系統當然重要,特首有辦法管治好他們,比懂得迎合極左及北京路線重要。另外,特首能力的體現還包括照顧整體民意。香港是一個高度透明的多元化社會,社會上存在很多意見,任何事都幾乎無法隱瞞。若罔顧民意,或不明白如何安撫各界的意見,只會焦頭爛額。

北京明白不論是對民意評估、政府自我包裝方法、應付傳媒、跟部份民主派人士和解等等,都需要一套政治技巧,缺乏此種技巧的人,絕對不能做特首;但縱然找到一位具備這些技巧的人,都需要整體配套政策配合。現在北京用曾蔭權,起碼不用像過去兩年般為港憂心忡忡,覺得需要花掉很多精神去予以幫助。北京不想對香港作出更多干預,而是希望可以集中精神去處理國內、澳門及台灣的問題。如有一個人可以好好地處理香港的所有問題,不管他是誰,其實北京都無所懼。最好是香港經濟復甦,對中國作出貢獻,而北京又不用花精神去管,這才是一國兩制的精神所在。

2005年3月14日星期一

再論繼任特首年期問題

董建華終於正式辭職,全港歡騰。曾蔭權接任行政長官職位,基本上已成事實,只差在還未正式由選舉委員會投票選出、中央任命而已。以目前來說,7月進行補選,最大問題是找誰出來和曾蔭權陪跑,彰顯民主風範,情況就如1948年蔣介石競選總統,找了居正陪跑一樣。

在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期間,預料三司十一局將會繼續留任,方便7月選舉順利進行。有政治評論家說,如果人大釋法,曾蔭權繼任特首只得兩年年期,豈不是很快又要選另一人做特首?這是完全錯誤的看法,假如曾蔭權在這兩年沒有犯大錯,而中央又沒有表明不滿意,曾蔭權絕對可以平穩過渡,正如董建華在02年時競逐連任一樣。

上星期我寫了一篇〈繼任特首年期的問題〉,指繼任特首應該只能做董建華辭職後餘下的任期,也就是兩年,引來讀者熱烈討論,有人堅持應做五年才對。因此,我今次撰寫此文,進一步剖析我的看法。

對此繼任特首的年期問題,主要應該從兩方面去思考:
一.法理上的判斷;
二.長期政治利益的考慮。

先說法理上的考慮如何。我看過很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判詞,當他們接觸到這麼高層次的問題,不單單依據法理,更會輔以邏輯及常識,作出判決。我對繼任特首年期的考慮亦然,始終認為五年不合理。首先,撇開選舉委員會是否民主不談,假如現任特首辭職,經選舉委員會補選後,繼任特首又做五年,那麼行政長官便變相可以決定選舉時間表。舉例,現任特首的民望高,他視之為武器,做了三年後便刻意辭職,好讓半年後補選,以眾望所歸的姿態重新登位,再做五年,便十分便宜,更甚者,他可以不斷以此招數延長當位年期。

至於奉行議會制度的國家,假如首長辭職,繼任人則可從頭開展任期,而不是做原本首長餘下的任期,原因他只是行政首腦,而非國家元首,另有一國家元首穩定國家。另一方面,議會制度有兩大特色:
(一)首長通常不是三軍統帥,不能獨攬大權;
(二)假如首長辭職,不用改選議會,因執政黨有權換黨魁,或改執政聯盟,如此便不用將整個議會改選。

以長期政治利益的考慮來說,全世界的國家元首兼行政元首的選舉期都是固定的,以加強選舉制度的肯定性。例如,美國總統選舉規定在第幾年的第幾個星期的第幾天,歷二百多年而不改,令大選具有權威性。可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日期不斷更改,特首的上任日期也變化萬千,令選舉變得兒戲,特首地位亦不能得到重視。

此外,特區政府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除了有小圈子的特色外,還凸顯了另一點更荒謬的事實:選舉委員會到底有多長命?2000年選出來的選舉委員會,有甚麼權力決定一位做到2010年的行政長官?莫說以他們在2000年當選來說,到現在已完全脫離民意;假如一位行政長官做了四年多後,發現民望處於深淵,立即辭職,是否由同一個選舉委員會再選繼任人出來,再做多五年?那麼,這選舉委員會的權力豈非長達十年?只要贏得一次選舉就可以當權十年?可見這套制度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因此,繼任特首的年期應該是兩年。

2005年3月7日星期一

繼任特首年期的問題

在著名的政治諷刺小說《一九八四》內,有一段情節是這樣描寫的:大洋國本來跟歐亞國開戰,和東亞國結盟。大洋國人民開集會,談論跟東亞國人民的關係如何友好,歐亞國人民怎樣可憎。突然,他們聽到領袖「老大哥」宣佈和歐亞國聯盟,跟東亞國開戰,即轉旗易幟,大談跟歐亞國一直是朋友,東亞國向來是仇人。這是諷刺人們如何盲目追隨政府意向,而不說真心說話。其實,這種事在現實世界固然經常發生,但若為了短期利益,不講原則,也會造成立場飄忽,結果公信力破產。

董建華辭職(相信已成事實吧?),有些人認為違反《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行政長官在三種情況下必須辭職,一是「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是「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是「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那些人指出,董建華並沒有發生上述三種情況,因此不應該辭職。這是錯誤的看法,因特首只是在此三種情況下「必須」辭職,在其他情況下,則可作個人去留決定,有權在任何時候辭職。

另外,《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說「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這條只道出新的行政長官的產生期限,卻沒說明其任期,應該是做五年?還是只完成原任特首的任期便可?很多人根據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指出繼任特首應該做滿五年。可是,這條明顯只是說明在一般情況下新行政長官的任期,卻不是指在補選的情況下的任期。不知道參與《基本法》起草的人,為何疏忽大意至此?實在應該在五十三條聲明清楚。現在沒寫明,等於缺文,即兩種解釋均可。我認為最佳方法,莫如訴諸慣例和原則應怎樣做。

以北京政府來說,由國家主席,以至總理、地區首長,選舉方法寫得十分清楚,若不能做滿任期,便由繼任人選做滿任期為止。再看看其他國家的實例,行政首長的產生方法可分為兩種,一是總統制,一是議會制。前者即兼任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後者則是多數派領袖出任行政元首,但卻非國家或地區元首。按照英國議會制度,解散議會後再重新選舉,議會的任期是足屆,即最多五年。這種做法的實際效果是執政黨可選擇在最有利的時間解散議會,進行選舉,因為唯有議會內的多數才能行使行政權力。但選出的議會領袖可在執政期間更換,而不用再透過任何選舉。例如,罷免黨魁,根本不用重新選舉,議會可繼續做至任期屆滿為止,新任黨魁亦是做足該屆剩下的年數。

另一方面,在全世界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沒有一處地方在補選後讓新總統再做足新一任任期,因為假如這樣做的話,總統便有權選擇選舉時間表,對他有利時便辭職。例如,該總統現在的聲望高,但任期只餘下兩年,他便趁此時退位,然後再競逐補選,當選後又做五年,又或形勢對他屬意的接班人有利,也可以這樣做,
這便完全不合理。總統是集大權於一身的人物,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若沒有制肘,便很易成為獨裁者,所以這辦法為舉世所不取。

部分民主派人士想繼任特首做滿五年任期,其實徒然出於短期政治考慮,這原則完全不可取,應該只能做董建華辭職後餘下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