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星期一

歧視與反歧視

民間人權陣線堅決以同志團體和基層婦女組織代表帶領今年的「七.一」遊行,引起參加團體之一的明光社的強烈反對。根據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在《明報》撰寫的文章所述,反對理由是「雖然民陣強調大會的訴求仍然是爭取普選和反對官商勾結,但無論其主觀意願如何,同志團體的訴求都會成為新聞界另一個採訪焦點,亦會容易給人一種印象,參與遊行的人都是支持(最少是不反對)同志團體的訴求。當同志團體的橫額、標語和旗幟緊隨大會的橫額之後,使極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立法問題,成為了遊行的第三個主題,間接效果形同騎劫了遊行。」

我的一貫立場是尊重人性尊嚴,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但我亦是自由主義份子,不相信凡事都應管治和立法,因為在反歧視立法時,容易管制了人身自由。其實,在這世界上,歧視無所不在,無所不存。所謂歧視也者,是一種思維方法。我們不能仔細理解每一個人,所以將不同的人分類,一見某些人便有大概印象,將之籠統歸類。這種將人的標籤方法,是人類的自然思維方法之一,沒法禁絕。

若以種種不同的歧視情況來說,我認為最常見的是歧視貌醜的人。一個人若擁有不俗的外貌,無論是工作、交朋友和談戀愛,都遠較貌醜的人有利。那麼,是否要立法反歧視貌醜?若然,那每個人上街都要戴面罩、僱主聘請員工時不准看樣貌、談戀愛也不可知對方的樣子,直到結婚才有分曉。因此,除非是因為歷史原因,某類人士的權益被踐踏得很厲害,迫不得已才要立法矯枉。舉例,美國南部黑人長久以來受盡歧視,尤其受到三K黨(Ku Klux Klan)的打擊與摧殘,迫使聯邦政府不得不通過《民權法案》,制止他們的行動。

真的要反歧視的話,應該先由政府做起。首先,不能在法律上對任何人有任何歧視,其次,政府在行為上也不能將人分類。然而,假如硬性規定私人企業或個人行為都要遵守這兩條原則,便變成干預人身自由,更麻煩的是難以證實。例如,《殘疾歧視條例》目的是保障殘疾人士,結果某僱主解僱某傷殘員工,是因為歧視?該員工工作乏力?還是他經常告假?只有該僱主知道。凡是涉及人心判斷的法例,實在太麻煩,可免則免。等於《性別歧視條例》,完全荒謬,假如一個老闆決心聘請男員工,礙於此條例,不敢在報章廣告註明性別,結果男女求職者紛紛寄出求職信,徒然令老闆和女求職者浪費功夫。又如某僱主一心要解僱某女職員,恰巧該女職員懷孕了,便不能解僱她,否則勞工處馬上會控告該僱主,用政府的金錢和他打官司。這些立法和干擾,往往引起雙方對簿公堂,耗用大量公帑,得不償失。

其實,同性戀是自然行為,很多動物如羊、馬、豬和黑猩猩都是同性戀,若是病態,牠們早已絕種。中國從來沒有歧視同性戀的傳統,以前大部份士大夫都是雙性戀,中國歷史上也從來沒立法要禁制同性戀。至於香港,我不覺得歧視同性戀的情況嚴重,據我所知的某些專業人士,很多都是同性戀者,如大法官、大律師、服裝設計師和藝人等。香港人對他們的態度並沒有歧視,只要自身不受騷擾便行了。

我一向痛恨明光社,今次他們又對民陣的遊行安排大發議論,卻沒有實際的建議,真是令我倍感厭煩。同性戀者當然有權參與民主運動,走在前頭,至於如何解決令人誤會遊行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的問題,方法有二:一是找多些不同的弱勢團體帶領遊行,令傳媒焦點不至於集中在反性別歧視問題上;二是由民陣要求婦女團體和同志團體答應一定要抑制,不喊自己團體的口號,而齊喊大隊「爭取普選」和「反對官商勾結」的口號。

2005年6月20日星期一

不提名曾蔭權的選委

曾蔭權以714票的絕對性壓倒姿態,成為香港總舵主,絲毫沒有驚喜,令人感興趣的反而是不願意提名他的選委,究竟含示甚麼原因及動機。

先說三司十一局中,范徐麗泰沒有表態,但她老是假裝清高、不偏不倚,所以撇開她不談。至於李國章、何志平及唐英年,都簽了支持曾蔭權的同意書,既然如此,為何不來一招順水人情,乾脆提名呢?理論上,他們留任局長便應該提名,但這數人的政治姿態顯然是表明可隨時不幹,只看曾蔭權如何對待自己。何況,他們其實都是有野心做特首的人,無論如何不服曾蔭權,所以簽同意書已是容忍極限,要衝破心理障礙,假惺惺去提名,怎樣也辦不到。

另外有些沒提名的選委,是身份模糊不清,例如像前政協委員如林貝聿嘉、徐四民和莊世平等,又如前區議員葉國忠、郭必錚和侯瑞培等,因資格備受質疑,所以索性不提名,以防遭人非議。其實一旦發生爭拗,就算不計他們的提名,曾蔭權也已獲得超過一百票了,訴諸司法覆核也沒用,不如避免尷尬情況發生。

忠貞民主派中,有51人支持李永達,他們來自何方呢?其中有21人是立法會議員,其他主要來自教育界、法律界和高教界等。最糟糕的是一直支持民主派的社福界棄甲倒戈,只有一票不提名曾蔭權。蓋因他們最初說會諮詢業界的意見,看看究竟提名或支持誰,結果鍾庭耀所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約有六成的人支持或提名曾蔭權,而他們亦模倣美國選總統的手法,得到一州多數票,即得到全州選舉人票,導致李永達在此界別的提名全軍覆沒。本來,社福界一向維護民主,為何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其實,只要有機會北上工作的功能組別,便會傾向提名曾蔭權。曾蔭權曾承諾會為社工透過透過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取得專業認可在內地工作、爭取殘疾人士入諮詢組織等,在如此強大利誘下,社福界選委又豈會漠視不顧?

至於21名投票給詹培忠的選委又是誰呢?雖然詹培忠只願公開其中一人是隸屬宗教界的選委胡棣周,但在796名選委中,只有10人沒有提名,所以已可大概知道誰投票支持詹培忠。這包括政協中人如韋基舜、莊世平、楊光和李東海等,均有兩點聯合特色:(一)左派履歷深厚,不怕被人說他們不愛國;(二)已上了年紀,拼了也不怕!他們堅決支持階級立場,痛恨港英餘孽繼續騎在人民頭上。

今次的特首補選投票反映了某些人並不是妄想扭轉甚麼局面,而是表達對曾蔭權的真正不滿。

2005年6月14日星期二

再談小班教學

自從我寫了〈小班教學於事何補?〉一文後,引起熱烈討論,今次我再談對小班教學的看法,順道也說說如何真正改善香港學生水準的意見。

有人說小班教學有成效與否,在於使用舊式教學法(lock step method),還是新式教學法(communicative approach)。其實,以美國將每班學生人數減少了40%、卻對學生成績沒有幫助的事實,已證明問題的癥結不在於採用哪一種教學方法。本來,我也對此摸不著頭腦,後來我明白了。我是編劇出身,認識很多同行,見過很多這樣的情況:編劇要寫劇本,限期不定,有時是一星期,有時是一個月。按理,一個月的時間較多,應該可以炮製出比較好的劇本,但實際卻不然,一個月和一個星期的作品質素,許多時候都沒有太大的差別,原因是很多編劇賴到限期前最後數天,才開始動筆,當然草草了事,甚至未能如期完成,想盡藉口抵賴,例如說颱風來了,將劇本吹出街外(以前電腦未普遍嘛),一番心血付諸流水!等如縱然實施小班教學,許多老師覺得正好不用那麼辛苦,懶惰起來,不會刻意去照顧學生,同時,學生又會比較鬆弛,結果對改善成績完全沒有幫助。

真正能夠提升教學質素的方法,還是採用學券制。部份專業教育人士指學券制會將負擔轉至學生身上,令較貧窮的學生無法負擔學費。他們不是無知幼稚,便是為保飯碗而妖言惑眾。在買賣機制之下,越是競爭,售價便越便宜。以電訊巿場作例子便知道了:政府在98年取消香港電訊的國際電話專營權,開放了電訊巿場,讓其他電訊公司自由競爭,造就通話費急促下降,遠比以前便宜。假如轉用學券制後,政府不規管整體教學方法,各學校便各施各法,以兩大元素競爭:質素和價錢。無論是採用小班教學,還是大班教學,總之讓每個學生按自己的品味選擇,取代現在的「大鑊飯」教育供應系統,成效肯定明顯,教育經費也遠比現在便宜。

另外,要挽救香港學生的英文水準,必須能夠冷靜地反省現在的教學模式。我的意思不是多花錢去聘請外藉英語教師,或增加英文課,而是要徹底改變香港學生學英語的年齡。普遍來說,香港學生在幼稚園學少許英語,小學學多一點,中學再加重英文課,結果懂得說英語嗎?證據顯示是不會。這不是香港學生的錯,試看台灣和日本已不斷企圖加強國民的英語水準,但90%以上的人仍無法說英語。以歐美以外地方計,真正能夠說英語的人士,都是他們住的地方強行將英語轉做第一語言,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以前的香港。事實上,我已談過人類腦部有固定的程式,規定甚麼時候可學懂甚麼。以學語言為例,十歲前最佳,十多歲後要改口音已很難,在十七、八歲後,則基本上連文法都不能學懂(長大後能夠學會別處語言的,除非是搬去該地方,跟當地人每天說個不休),因此我非常反對母語教學,完全違反人類學語言的天性。我認為,只要香港學生自幼時起便接受中、英文訓練,一定可以把雙語學好。

2005年6月7日星期二

法治何以舉步難行?

人道精神、言論自由、民主、和平…這些價值觀念,是近代文明的精華,但真要計算起來,它們的價值並不等同,有先後之別、輕重之分,如人道精神和和平,代表尊重人的性命和尊嚴,所以凌駕所有觀念之上;然後是言論自由,蓋它乃人類社會進步之母,假如加以箝制,人們不會有創新的意見,必定窒礙社會的發展。至於對普通人來說,有一樣更重要的東西,便是法治。法治是人身安全的保障,和言論自由一樣,是民主的基石。假如沒有法治,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安全便沒法得到保障,誰敢投反對黨一票?沒有言論自由,就不敢表達內心真正的意見,縱然有一人一票的普選,也沒有民主可言。這些道理並不奧秘,問題是知易行難。

法律早在中國出現,不要說商代已設有監獄形式,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便是成文法的先驅,其後每朝皆修制法律,見諸明文,如《漢律》、《唐律》、《明律》、《清律》等。現在的中共領導人口口聲聲說要「以法治國」,根據的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奈何其中有可能是惡法,和真正的法理不同,根本不能達到真正法治的境界,也就是所謂「Rule of law」和「Ruled by law」的分別。比如真正的法治必須以公平為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則是惡法。二千年前的法家,起碼也認識到立了該法後,立法者本身都要遵從,不能以綁束自己為由,獲得豁免,如《管子.法經》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這也是法律權威所在。可是,內地的法制做到這點嗎?

再者,內地在改革開放前,沒有法律,開放後不斷訂立法例,結果越寫越多,有人甚至說中國不是沒有法律,而是太多,十分混亂。問題是制定多少條法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付諸實行。試試隨便拿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例和相關刑法問胡錦濤,如:人民未經法律程序可以被扣留多久?恐怕他已沒法回答。因為目前在全中國,不知有多少人被逾期扣留,了無限期。至於《憲法》內規定扣留了人民後要通知其家屬,內地執法者當然也沒有遵守。總之,國內並不根據法律程序而扣留的人數甚多,粗略估計,單是港人已有數百,全中國人民想必以萬計。

另外,內地有很多人被冠以形形色色的罪名,加以另類囚禁,例如「雙規」、「勞改」、「收容教育」等,農村又有各類「學習班」,將農民困在一場所內,名為學習,實際上迫他們繳款,不從者便困在房中狂毆。又如以趙紫陽作例子,他並沒有經過法律審訊程序,便被扣留十五年,一直至死,這又是哪門子以法治國?根本視法律如無物!作為蟻民的我,一直對內地法制感到不滿,看到程翔事件,觸及我有感而發。我不介意內地到底有多少條法律,只希望有一條法律確實執行,就是人身保護令,只要做到這一條,中國法律已不至於落後如斯,中國人民也會安全得多。有這條法例,人民縱然被逮捕,也有訴諸法律的可能,否則可以做甚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