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張超雄在政制事務委員會提出公投項目後,旋即引起北京政府權威人士、名義上的法律專家,及香港的所謂愛國人士的口誅北伐。所有質疑其實只限於三點,在此我試圖一一解答。
(一)公投是否違反《基本法》?
要弄清此問題,首先要知道公投和公決的分別。公決是一旦進行了,得出結果,便可付諸實行;公投則是一種表達意見的方式,本質是透過實際投票的民意調查,對於政制發展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強制力和約束力。《基本法》明確規定巿民有權表達意見,所以要進行公投,不論是特區政府、其屬下的政制諮詢委員會,或所有民間團體均可。無論公投的結果如何,要實施政制修改,一定要遵從四十五條〈附件一〉和〈附件二〉,即是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得特首批准,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投並沒有繞過《基本法》條文的限制,有何違反《基本法》可言?
(二)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議,表明零七、零八不能進行普選,繼續提出不同的意見,是否挑戰權威?
這要探討最基本的原則問題。中央政府的最高層次是人大決議,人大常委會決議次之,對下則是國務院決議。根據現在國內法治的標準,無論是哪一層次的決議,在通過後,准不准許人民提出不同的意見?任何決議法律對實踐行動有約束力,但對思想和言論自由則無,這就是說人大常委決議沒有修改前,香港不能在零七、零八前進行普選,但不能禁止巿民主張零七、零八普選,我對人大常委決議並不同意。
莫說言論自由同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障,看看實際的情形吧:不管在任何時候,就算是毛主席一人呼風喚雨的年代,每次決定後都不是千秋萬世、永不可改的。理由有二,一是現實環境轉變,決議或政策需要作出修改,二是任何人的決定都沒可能百分之百正確,經過實踐後發現存在問題,便要更改。舉例,「三個代表論」准許資本家入黨,跟以往共產黨吸納無產階級的理念不同,這是修改共產產黨章,也就是最慎重的決定。事實上,無論是黨章或國法,並非一繩不變,有人質疑,才會進行討論,然後再作出新決定。這是每天發生的事,何奇之有?縱使在中共全黨,有誰敢說過往決議是神聖不可侵犯,通過了便不能修改?任何人提出質疑都是犯法?古往今來,大概只有被認為是上帝頒佈的十誡,才有這樣神聖的地位。若不能修改,事實上又為何經常修改?尤其憲法聲明全體會議有權修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證明有犯錯的可能,不然不會有具備法例修改條文。
以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來說,地位比人大全體會議決議為低,而後者的一般地位又次於特殊決議(所謂特殊會議,即決議需經特殊程序,或有特殊人數,屬於非一般性質)。至於最嚴肅的修改,當然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程序最繁複嚴正。每年,憲法都會作出修改,那麼,特區對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提出異議,要求人大常委會修改,有甚麼問題?
(三) 公投是否構成港獨,或者將香港變成一個實質的獨立政治實體?
要知道公投項目,僅限於香港的自治管治問題,並沒有人要求香港跟中央的關係作出任何改變。換言之,無論公投是關於香港的民主程度有多大也好,香港依然是中國的一部份,絕對沒有人對此提出質疑,亦不會對中國主權是否凌駕香港自治提出疑問。何況,《基本法》已清楚列明中國在特區的主權,最大體現當然是無論特首用甚麼方法選出來,都需要由中央任命,就算是普選誕生,中央都有權不任命。這就保證了中央體現對香港的主權。
此外,特區作為地區政府,不能干涉國家國防、保安和外交範疇。為了有第二重的保險機制,保證特區不會越軌,絕對從屬於中國,便是特區有解放軍駐紮。香港本身並不具備任何軍事力量,如果中國主權在任何時候受到侵犯,隨時可動用解放軍鎮壓。每一個香港人都深明此點。事實上,百分之七十的香港人都主張特區和中國保持良好的關係,只是希望力保在香港事務上,香港有較大的發言權。
上述三點已經將批評張超雄的論點破解得一錢不值,另外如梁愛詩之流,請在說話前動腦筋想清楚,說甚麼就算要公投,都要全中國人民進行,而不是限於香港人民?香港公投不要緊,誰說十三億人民有公投權?這完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如她認為符合,我沒有異議,但北京是否是批准這套十三億人投票的機制?歸根究底,任何事只有一個解決方法,便是講道理,而不是用權力壓服異議,徒然將問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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