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4日星期一

可笑之至

程翔最終被判監五年。

其實,說程翔是間碟,將他扣留了年多之後先作出審判,整過審訊的過程是秘密的,本來這種法治已是可笑得很,而結果,連判他五年這個刑期都是很可笑,都是歪曲法律。

因為根據中國刑法,間碟罪一成立,最低的刑罰是判監8至10年。那程翔為什麼要判五年呢?為什麼判決要拖延這麼久才宣佈呢?很明顯,是因為政治局決定了要判他五年,但法院卻想不到如何解釋這個判決。搜盡枯腸之後,終於想到因「自首」減刑這個可笑的藉口。
何謂「自首」?根據中國《六法全書》,要符合下列三種情況才可作「自首」論。

  • 第一,必須在犯罪事實未被發現之前。即是說,你殺了人或偷了錢這個事實是未被任何第三者知道;
  • 第二, 你不是主要嫌疑人;
  • 第三, 當然是絕對不能在被拘捕之後;

因為自首是可以減刑的,所以必須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否則,每個認為自己無法脫罪的人,到最後關頭都會自首。在拘捕之後態度良好,充其量只可算作認罪,而不是自首。舉一個例,一個人殺了人,事情被另一個人目擊,兇手逃走了,而目擊者不單也離開了,更沒有報警。這情況下,因為有人遇害這個事實已被第三者知道,所以就算之後兇手往自首,都不會被接受。

若說程翔被拘捕之後主動交待事實就是自首的話,那麼大部份被拘捕的人都自了首,何況我看程翔根本沒有認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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