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

林漢烈案背後的利益衝突

繼德福滅門慘案及張子強案之後,林漢烈案要在大陸開審同樣是令很多人大惑不解。因為這一件謀殺案分明是在香港發生,買兇的整個過程亦在香港進行,主兇和主要受害人也是香港人,只不過是犯人潛逃大陸而已,那麼何以要在大陸審而不在香港審訊呢?在此,我意圖為這個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決定解釋一下。

首先,這種重要的案件不能在香港審理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那些疑犯是在大陸被拘捕的,案是在大陸被偵破的。照我估計,大陸的公安必定曾對疑犯嚴刑迫供,以獲得認罪的口供。一旦讓疑犯回到港進行審訊,便會完全脫離他們控制,疑兇必定會以此原因意圖推翻之前的口供,令大陸公安的形象嚴重受損,十分丟假。

而另外一個原因純粹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的揣測,就是聽說案中主要疑兇楊家安的家屬準備了三億人民幣用作疏通,這樣重大的利益當然是要留在大陸了。只要一判死緩,三億便袋袋平安。所以,案件絕對不能送回香港,反正香港法庭不能被疏通,損己而不利人,是天打雷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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