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星期一

再論繼任特首年期問題

董建華終於正式辭職,全港歡騰。曾蔭權接任行政長官職位,基本上已成事實,只差在還未正式由選舉委員會投票選出、中央任命而已。以目前來說,7月進行補選,最大問題是找誰出來和曾蔭權陪跑,彰顯民主風範,情況就如1948年蔣介石競選總統,找了居正陪跑一樣。

在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期間,預料三司十一局將會繼續留任,方便7月選舉順利進行。有政治評論家說,如果人大釋法,曾蔭權繼任特首只得兩年年期,豈不是很快又要選另一人做特首?這是完全錯誤的看法,假如曾蔭權在這兩年沒有犯大錯,而中央又沒有表明不滿意,曾蔭權絕對可以平穩過渡,正如董建華在02年時競逐連任一樣。

上星期我寫了一篇〈繼任特首年期的問題〉,指繼任特首應該只能做董建華辭職後餘下的任期,也就是兩年,引來讀者熱烈討論,有人堅持應做五年才對。因此,我今次撰寫此文,進一步剖析我的看法。

對此繼任特首的年期問題,主要應該從兩方面去思考:
一.法理上的判斷;
二.長期政治利益的考慮。

先說法理上的考慮如何。我看過很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判詞,當他們接觸到這麼高層次的問題,不單單依據法理,更會輔以邏輯及常識,作出判決。我對繼任特首年期的考慮亦然,始終認為五年不合理。首先,撇開選舉委員會是否民主不談,假如現任特首辭職,經選舉委員會補選後,繼任特首又做五年,那麼行政長官便變相可以決定選舉時間表。舉例,現任特首的民望高,他視之為武器,做了三年後便刻意辭職,好讓半年後補選,以眾望所歸的姿態重新登位,再做五年,便十分便宜,更甚者,他可以不斷以此招數延長當位年期。

至於奉行議會制度的國家,假如首長辭職,繼任人則可從頭開展任期,而不是做原本首長餘下的任期,原因他只是行政首腦,而非國家元首,另有一國家元首穩定國家。另一方面,議會制度有兩大特色:
(一)首長通常不是三軍統帥,不能獨攬大權;
(二)假如首長辭職,不用改選議會,因執政黨有權換黨魁,或改執政聯盟,如此便不用將整個議會改選。

以長期政治利益的考慮來說,全世界的國家元首兼行政元首的選舉期都是固定的,以加強選舉制度的肯定性。例如,美國總統選舉規定在第幾年的第幾個星期的第幾天,歷二百多年而不改,令大選具有權威性。可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日期不斷更改,特首的上任日期也變化萬千,令選舉變得兒戲,特首地位亦不能得到重視。

此外,特區政府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除了有小圈子的特色外,還凸顯了另一點更荒謬的事實:選舉委員會到底有多長命?2000年選出來的選舉委員會,有甚麼權力決定一位做到2010年的行政長官?莫說以他們在2000年當選來說,到現在已完全脫離民意;假如一位行政長官做了四年多後,發現民望處於深淵,立即辭職,是否由同一個選舉委員會再選繼任人出來,再做多五年?那麼,這選舉委員會的權力豈非長達十年?只要贏得一次選舉就可以當權十年?可見這套制度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因此,繼任特首的年期應該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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