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名的政治諷刺小說《一九八四》內,有一段情節是這樣描寫的:大洋國本來跟歐亞國開戰,和東亞國結盟。大洋國人民開集會,談論跟東亞國人民的關係如何友好,歐亞國人民怎樣可憎。突然,他們聽到領袖「老大哥」宣佈和歐亞國聯盟,跟東亞國開戰,即轉旗易幟,大談跟歐亞國一直是朋友,東亞國向來是仇人。這是諷刺人們如何盲目追隨政府意向,而不說真心說話。其實,這種事在現實世界固然經常發生,但若為了短期利益,不講原則,也會造成立場飄忽,結果公信力破產。
董建華辭職(相信已成事實吧?),有些人認為違反《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行政長官在三種情況下必須辭職,一是「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是「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是「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那些人指出,董建華並沒有發生上述三種情況,因此不應該辭職。這是錯誤的看法,因特首只是在此三種情況下「必須」辭職,在其他情況下,則可作個人去留決定,有權在任何時候辭職。
另外,《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說「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這條只道出新的行政長官的產生期限,卻沒說明其任期,應該是做五年?還是只完成原任特首的任期便可?很多人根據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指出繼任特首應該做滿五年。可是,這條明顯只是說明在一般情況下新行政長官的任期,卻不是指在補選的情況下的任期。不知道參與《基本法》起草的人,為何疏忽大意至此?實在應該在五十三條聲明清楚。現在沒寫明,等於缺文,即兩種解釋均可。我認為最佳方法,莫如訴諸慣例和原則應怎樣做。
以北京政府來說,由國家主席,以至總理、地區首長,選舉方法寫得十分清楚,若不能做滿任期,便由繼任人選做滿任期為止。再看看其他國家的實例,行政首長的產生方法可分為兩種,一是總統制,一是議會制。前者即兼任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後者則是多數派領袖出任行政元首,但卻非國家或地區元首。按照英國議會制度,解散議會後再重新選舉,議會的任期是足屆,即最多五年。這種做法的實際效果是執政黨可選擇在最有利的時間解散議會,進行選舉,因為唯有議會內的多數才能行使行政權力。但選出的議會領袖可在執政期間更換,而不用再透過任何選舉。例如,罷免黨魁,根本不用重新選舉,議會可繼續做至任期屆滿為止,新任黨魁亦是做足該屆剩下的年數。
另一方面,在全世界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沒有一處地方在補選後讓新總統再做足新一任任期,因為假如這樣做的話,總統便有權選擇選舉時間表,對他有利時便辭職。例如,該總統現在的聲望高,但任期只餘下兩年,他便趁此時退位,然後再競逐補選,當選後又做五年,又或形勢對他屬意的接班人有利,也可以這樣做,
這便完全不合理。總統是集大權於一身的人物,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若沒有制肘,便很易成為獨裁者,所以這辦法為舉世所不取。
部分民主派人士想繼任特首做滿五年任期,其實徒然出於短期政治考慮,這原則完全不可取,應該只能做董建華辭職後餘下的任期。
劉嘉鴻 Reply quote from PRHK 討論區:蕭先生的立論,在審議國家總統或地方首長的選舉法時,絕對成立,並應立例堵塞有關被現任總統或首長利用的可能性.但若以此為由力證繼任特首只能完成是屆的餘下任期,似嫌考慮過周,見林不見樹.理由如下:
回覆刪除一)基本法的條文極不理想,自是公論,但稱現時特首出缺的條文裡,有關繼任人的年期為缺文,並不確切.此條可稱之為考慮不周(如沒有考慮蕭先生極為有力的論點),亦可說起草人因無能未曾察覺這樣明顯的情況,甚或因政治理由而故意不提,但卻不是缺文,因為條例清楚寫明:經選舉選出的特首,任期五年.
二)若繼任特首只能完成餘下任期的說法成立,則有可能出現因餘下任期過短(但亦非太短致使政府可利用行政權力而結合兩任特首的選舉),而無人競選特首的情況.而由於政務司司長規定只能署任半年,會否因此出現憲政真空的情況呢?基本法於此似真的是缺文.權衡蕭先生所提的理由及憲政真空(兩者皆為邏輯可能而非現時出現的情況,亦有行政或權宜辦法對付),取重新開始五年任期較妥.
當然理想的情況是基本法已有規定.更理想是特首及立法會皆為普選產生,所有問題都可以民意為依歸,透過討論解決.最理想當然是共產黨倒台,中國有民主,and all,and all……
請各高明不吝賜教.
另,(一)各位可否不要把內文放在標題裡,閱讀時很困難;(二)不平人批評蕭先生,卻不提任何理由,此之為謾罵;(三)SuperRedBean批評不平人,態度正確,理由卻極為不堪,須狠批以正視聽──點解硬要別人認同你所說的理由,把別人的理據彈得一文不值呢?點解唔可以和平地說出自己的論點,係要攻擊對方呢──辯論的目的便是要別人認同你的理由,有何不可?否則何需辯論?把別人的理據彈得一文不值,若“彈得有道理”,有何不可?“不和平地”說出自己的論點,若論點成立,有何不可?攻擊對方,若對方值得攻擊(如共產黨),論點錯漏百出,有何不可?有何不可?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