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星期一

竊聽的原則

曾蔭權繞過立法會,以行政命令批准執法機關的秘密監察,還冠冕堂皇地說此舉可令行動更具規範化及透明度,簡直是顛倒是非,混淆視聽!

須知任何搜捕行動,都應遵從一定的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假如透過不合程序的竊聽,將某君逮捕入獄,那與用刀叉食人肉何異!其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依照合法程序,將整件案件抽絲剝繭,細心分析,否則警方隨時可以利用未經批准的秘密監察,逮捕受懷疑的人,就算後來發現他們是無辜的,也已令他們遭受一場無妄之災。

且讓我們參考美國的法例。美國的規定是非常嚴厲的,假如警方懷疑一輛車上載有屍體,而要截停該車輛,首先必須具有合理的理由,如超速或不小心駕駛等;當警方一截停了車子,便必須馬上看見屍體,或殺人凶器,才可以之作為呈堂證供,否則後來就算真的在車上搜到屍體或殺人凶器,都不能以之作證。為何如此?因為美國政府認為,若不是以此來制止警方,警方便可以濫用職權,一旦和甚麼人有仇,便能蓄意截停他的車子,看他有否犯法,甚至在他的車上製造假證據,結果只會令巿民受到侵擾,或製造冤獄。

另外再舉一宗美國的案例。有一次,警方將在某人倒掉的垃圾中發現罪證,向他提出控告,但結果法官不接受這些垃圾作為呈堂證供,原因是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尋垃圾,侵犯了某人的私隱。美國政府認為,如果容許侵犯私隱的東西呈堂作證,警方便會不時侵犯巿民的私隱,希望找到罪證出來,如此良民便會受到騷擾。為了顧全大部份人的利益,絕不能做這種事。

其實,竊聽和搜查根本沒有任何分別。普通法對居民非常重視,稱之為人的堡壘,所以,警方除非是依法申請搜查令,才可入屋搜查,否則不能任意妄為。至於要成功申請搜查令,則要有足夠的理由去防止罪案發生,或懷疑某人犯罪,或懷疑屋內是犯罪地點,不可任意申請。竊聽的原則和搜查沒有兩樣,為甚麼不需要像搜令般,先進行申請?如此和侵犯個人私隱有甚麼分別?

何況,竊聽隨時容許警方逮捕某人,然後隨意捏造罪證,構成某人入罪,對巿民極之不公平,亦令他們缺乏人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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