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書門下坐將軍」──唐朝時,中書及門下省的長官並為丞相,但竟然由不學無術的將軍擔任,不合情理之至。放諸現代,要談管治,不能不懂社會科學,而其中最重要的,其實是經濟學。在紅灣半島事件中,我們看到三司十一局的諸位司長及局長,如孫明揚和廖秀冬,以及全體立法會議員,表現出完全不懂經濟學,甚至連一些經濟學者所發表的言論,也不能從經濟理論出發。前者就等於是「中書門下坐將軍」,後者學的是太極劍,招式練熟了,到實用時卻忘個乾淨。
地產商會否拆卸紅灣半島?很多人認為既然政府將紅灣半島賣了給地產商,地產商便擁有私人產權,所以可以作主。列寧曾說過,資本家為了賺一元,便會出賣用來吊死他們自己的繩子。這種心態,其實便是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第一個假設,就是每個人都為自己著想,追求最大的利潤。地產商是做生意的,當然以賺錢為先,要求他們負上社會責任或良心,簡直是緣木求魚。
但是,另一個問題是地產商及有沒有權拆卸紅灣半島?這要視乎政府將紅灣半島賣給地產商的時候,在買賣條款及批地條款是否有所限制?紅灣半島的建築費接近20億,加上補地價的8億,總共有2470個海景單位,假如地產商只略略修改屋內建構,而不作大幅改建,每層約賣150萬,總收入達34億,也有
14億利潤。讓地產商賺取這筆金錢,我已覺過份,但尚可勉強接受。可是,若容許地產商將之拆卸,改建成豪宅,根據測量師的計算,大約可賺67億。由於沒有更改原來設定的住宅用途,亦不需補地價(政府說要,地產商說不要)。我難免問一個問題:香港地產重大成交,都有複雜合約,應有明文詳細界定,為何在此題目上,會弄得如此不清不楚?留下如許多爭拗餘地?無論如何,這一定是孫明揚的失職,因為如果地產商聲稱屬實,等於是政府將紅灣半島賣給地產商時,所列合約條款根本並不完備,讓地產商有機會鑽空子。在可拆卸的基礎上,當日政府如用18億向地產商購回紅灣半島,然後再招標賣出去,公帑至少可多收40億。每年削滅減援也只是3億而已,40億簡直是重大數目,為何政府沒有這樣做?
再說回政府官員及全體立法會議員,都是基於私人產權可自由處置的原則,而不敢從原則上反對拆卸紅灣半島。這完全是因他們不懂經濟學,對產權理論沒有明確的認識,因此犯下這謬誤。產權理論十分著名,有人曾打一個比喻來解釋:甲起一條鐵路,擁有該鐵路的產權,因鐵路而賺了很多錢。但是,該鐵路需要經過麥田,當火車經過時,火車輪會擦出火花,燒掉鐵路旁邊的小麥。於是,臨近鐵路的麥田價格下跌,換言之,甲損害了麥田擁有者的利論。根據產權理論,甲需要向麥田擁有者賠償損失。就如拆卸紅灣半島,地產商會製造出19萬噸廢料,工程進行期間,亦會影響附近的學校及居民,地產商必須為此負責。用界外產權理論去界定利益,社會無必要吸收損失。社會的默契是,你在買地後,擁有在合理時間內拆卸重建的權益,但不代表可濫用此權力。舉例,假如我在交易廣場外擁有一地盤,不停又起樓、又拆樓,便會影響附近的商鋪收入,害他們永遠不用做生意,所以我必須賠償受影響商戶的損失。現在需要的,是對界外產權作出界定。立法會應該適當通過法例,如在領取入伙紙十年內拆卸超過某面積的樓宇,需對鄰居及社會作出適當補償。
我希望三司十一局的司長和局長,以及全體立法會議員,有空便看看經濟學入門初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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