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人權陣線堅決以同志團體和基層婦女組織代表帶領今年的「七.一」遊行,引起參加團體之一的明光社的強烈反對。根據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在《明報》撰寫的文章所述,反對理由是「雖然民陣強調大會的訴求仍然是爭取普選和反對官商勾結,但無論其主觀意願如何,同志團體的訴求都會成為新聞界另一個採訪焦點,亦會容易給人一種印象,參與遊行的人都是支持(最少是不反對)同志團體的訴求。當同志團體的橫額、標語和旗幟緊隨大會的橫額之後,使極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立法問題,成為了遊行的第三個主題,間接效果形同騎劫了遊行。」
我的一貫立場是尊重人性尊嚴,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但我亦是自由主義份子,不相信凡事都應管治和立法,因為在反歧視立法時,容易管制了人身自由。其實,在這世界上,歧視無所不在,無所不存。所謂歧視也者,是一種思維方法。我們不能仔細理解每一個人,所以將不同的人分類,一見某些人便有大概印象,將之籠統歸類。這種將人的標籤方法,是人類的自然思維方法之一,沒法禁絕。
若以種種不同的歧視情況來說,我認為最常見的是歧視貌醜的人。一個人若擁有不俗的外貌,無論是工作、交朋友和談戀愛,都遠較貌醜的人有利。那麼,是否要立法反歧視貌醜?若然,那每個人上街都要戴面罩、僱主聘請員工時不准看樣貌、談戀愛也不可知對方的樣子,直到結婚才有分曉。因此,除非是因為歷史原因,某類人士的權益被踐踏得很厲害,迫不得已才要立法矯枉。舉例,美國南部黑人長久以來受盡歧視,尤其受到三K黨(Ku Klux Klan)的打擊與摧殘,迫使聯邦政府不得不通過《民權法案》,制止他們的行動。
真的要反歧視的話,應該先由政府做起。首先,不能在法律上對任何人有任何歧視,其次,政府在行為上也不能將人分類。然而,假如硬性規定私人企業或個人行為都要遵守這兩條原則,便變成干預人身自由,更麻煩的是難以證實。例如,《殘疾歧視條例》目的是保障殘疾人士,結果某僱主解僱某傷殘員工,是因為歧視?該員工工作乏力?還是他經常告假?只有該僱主知道。凡是涉及人心判斷的法例,實在太麻煩,可免則免。等於《性別歧視條例》,完全荒謬,假如一個老闆決心聘請男員工,礙於此條例,不敢在報章廣告註明性別,結果男女求職者紛紛寄出求職信,徒然令老闆和女求職者浪費功夫。又如某僱主一心要解僱某女職員,恰巧該女職員懷孕了,便不能解僱她,否則勞工處馬上會控告該僱主,用政府的金錢和他打官司。這些立法和干擾,往往引起雙方對簿公堂,耗用大量公帑,得不償失。
其實,同性戀是自然行為,很多動物如羊、馬、豬和黑猩猩都是同性戀,若是病態,牠們早已絕種。中國從來沒有歧視同性戀的傳統,以前大部份士大夫都是雙性戀,中國歷史上也從來沒立法要禁制同性戀。至於香港,我不覺得歧視同性戀的情況嚴重,據我所知的某些專業人士,很多都是同性戀者,如大法官、大律師、服裝設計師和藝人等。香港人對他們的態度並沒有歧視,只要自身不受騷擾便行了。
我一向痛恨明光社,今次他們又對民陣的遊行安排大發議論,卻沒有實際的建議,真是令我倍感厭煩。同性戀者當然有權參與民主運動,走在前頭,至於如何解決令人誤會遊行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的問題,方法有二:一是找多些不同的弱勢團體帶領遊行,令傳媒焦點不至於集中在反性別歧視問題上;二是由民陣要求婦女團體和同志團體答應一定要抑制,不喊自己團體的口號,而齊喊大隊「爭取普選」和「反對官商勾結」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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