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精神、言論自由、民主、和平…這些價值觀念,是近代文明的精華,但真要計算起來,它們的價值並不等同,有先後之別、輕重之分,如人道精神和和平,代表尊重人的性命和尊嚴,所以凌駕所有觀念之上;然後是言論自由,蓋它乃人類社會進步之母,假如加以箝制,人們不會有創新的意見,必定窒礙社會的發展。至於對普通人來說,有一樣更重要的東西,便是法治。法治是人身安全的保障,和言論自由一樣,是民主的基石。假如沒有法治,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安全便沒法得到保障,誰敢投反對黨一票?沒有言論自由,就不敢表達內心真正的意見,縱然有一人一票的普選,也沒有民主可言。這些道理並不奧秘,問題是知易行難。
法律早在中國出現,不要說商代已設有監獄形式,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便是成文法的先驅,其後每朝皆修制法律,見諸明文,如《漢律》、《唐律》、《明律》、《清律》等。現在的中共領導人口口聲聲說要「以法治國」,根據的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奈何其中有可能是惡法,和真正的法理不同,根本不能達到真正法治的境界,也就是所謂「Rule of law」和「Ruled by law」的分別。比如真正的法治必須以公平為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則是惡法。二千年前的法家,起碼也認識到立了該法後,立法者本身都要遵從,不能以綁束自己為由,獲得豁免,如《管子.法經》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這也是法律權威所在。可是,內地的法制做到這點嗎?
再者,內地在改革開放前,沒有法律,開放後不斷訂立法例,結果越寫越多,有人甚至說中國不是沒有法律,而是太多,十分混亂。問題是制定多少條法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付諸實行。試試隨便拿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例和相關刑法問胡錦濤,如:人民未經法律程序可以被扣留多久?恐怕他已沒法回答。因為目前在全中國,不知有多少人被逾期扣留,了無限期。至於《憲法》內規定扣留了人民後要通知其家屬,內地執法者當然也沒有遵守。總之,國內並不根據法律程序而扣留的人數甚多,粗略估計,單是港人已有數百,全中國人民想必以萬計。
另外,內地有很多人被冠以形形色色的罪名,加以另類囚禁,例如「雙規」、「勞改」、「收容教育」等,農村又有各類「學習班」,將農民困在一場所內,名為學習,實際上迫他們繳款,不從者便困在房中狂毆。又如以趙紫陽作例子,他並沒有經過法律審訊程序,便被扣留十五年,一直至死,這又是哪門子以法治國?根本視法律如無物!作為蟻民的我,一直對內地法制感到不滿,看到程翔事件,觸及我有感而發。我不介意內地到底有多少條法律,只希望有一條法律確實執行,就是人身保護令,只要做到這一條,中國法律已不至於落後如斯,中國人民也會安全得多。有這條法例,人民縱然被逮捕,也有訴諸法律的可能,否則可以做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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