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廣管局嚴重失職、立法會廣播事務委員會視若無睹之外,另一件更不可解的事情,是受害人竟然對他自己的損失和法律權益毫不重視。根據《廣管條例》,因為反競爭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索償的,亞視、有線和now,在原則上是可以向無電視索取以億計賠償的,但他們沒有這樣做。有人說,這是因為電視圈很小,他們的職員恐怕有朝一日會轉職無,因此不敢向公司建議興訟(雖然勝數極高)。
確保電視業有充份競爭
現時我們要面對的問題是甚麼呢?電視數碼化後,香港大概可容納20至30個電視台,因此多發3個電視牌照看來事在必行。發牌後雖然會增加市場競爭,但幾間新電視台卻需要一段較長時間才可與無拉成較接近的均勢。而根據《廣播條例》,廣管局是有權隨時頒布任何新的條例,來促使有競爭性的電視市場形成。正如在電訊業引入競爭之後,電訊管理局曾經對香港電訊或電訊盈科的行動作出了許多限制。如要在短期內令香港電視業有充份競爭,令香港重新成為文化創意之都的話,就必須引入一些新的條例,以確保競爭市場出現。而這些所謂新條例其實並不新奇,它們在不少國家已經實行,尤其其中的4類條例,廣管局可優先考慮。
電視台不可擁長約藝員
第一,電視台不准擁有長約藝員,電視台聘請藝員工作,均須以部頭或節目作為單位。電視台更加不應同時是藝員的經理人,抽佣剝削藝員在電視台以外的工作收入。事實上,世界各地,如日本或國內的演員,大部份都不屬任何電視台旗下合約藝員,可以自由出現於不同的電視台節目及活動。
第二,製播分家。許多國家都規定,電視台只是播放渠道,本身不應製作電視劇或其他綜藝性節目。如果香港電視台需要外購節目,就自然會有大量製作公司出現,為電視台提供外購節目。在有供求和競爭的環境下,香港的創意文化產業必可如火鳳凰般重生。
第三,均衡節目。無論政府和民間都屢次提出電視台應有均衡的節目類型,但廣管局卻從無任何強制措施,令節目類型比較均衡。除令觀眾有較多選擇外,這也是立即令電視市場較有競爭性的方法。舉例說,限制所有電視台在每晚4個小時的黃金時段內,必須播放劇集、綜合性節目、新聞及紀錄片各一小時,不准只播劇集。那樣,不同電視台就可以透過節目的編排,在同一時段為觀眾提供不同選擇,從而形成競爭。
第四,頻譜拍賣。現時毋須付出一分一毫,就可長期霸佔最有利的發射位置和最多人收看的慣性頻譜。其實頻譜和發射位置理應作定期拍賣,有利位置價高者得,這才是公平。
均衡市場有利創意文化
可以想像,只要推行這4項措施,我們便會得到一個比較均衡的電視市場。這樣無論對電視觀眾,對幕前幕後的創作人來說,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這些都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我們期望立法會議員和各界人士能敦促廣管局向這個方向走,這樣則香港幸甚,香港觀眾幸甚,香港創意文化幸甚。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口若懸河
蕭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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