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9日星期六

無線明目張膽違法 廣管局竟視而不見

無線電視如何利用支配優勢地位,採取非競爭手法欺壓對手,在之前發布的公開信和亞洲電視向廣管局的投訴信中已講得十分清楚,在此不贅。但我必須提醒大家兩件事:首先,電視並非一個自由競爭的行業,大氣電波是社會的罕有資源,所以政府是有責任去提供一個具競爭性的環境。
正如電訊業,政府就曾透過立法,限制當時壟斷香港電訊市場的電訊盈科,製造更有競爭性的市場環境;第二,自2002年香港《廣播條例》作出修訂以後,其中13至15條已清楚指出,在電視節目服務市場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不得濫用其支配優勢,從事廣管局認為目的在於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亦不得從事該局認為會有如此效果的行為。而無線電視違反了上述的禁止反競爭條例,是非常明顯的。


限制歌星到他台演出


在2003年之前,無線電視這種反競爭行為,只可說是違反了商業道德,然而在《廣播例條》修訂之後,這基本上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是一種無可抗辯的違法行為。《廣管條例》第13條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做出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第14條則明確指出在電視節目市場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不得濫用其支配優勢。
無線電視擁有市場百分之九十以上收視率,明顯就是有支配優勢的持牌人。那怎樣才是濫用支配優勢呢?條例中已有許多清楚的界定,例如第13條2((b)指出,防止或限制向競爭者提供貨品或服務的行為,廣管局可視作濫用支配優勢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無線電視不准某些與他們有業務來往的人,向競爭者提供同樣的服務,就是濫用其支配性地位。以往無線電視以每年參與演出至少一個節目、每次酬金100元,與本港大部份歌星訂約,並清楚訂明這只屬服務提供,而非僱傭合約。然而合約卻同時限制他們向其他電視台提供同樣的服務,這無疑是違反了《廣管條例》第13條2(b)。
2003年《廣播條例》修訂至今,這種明目張膽、毫無疑問的違法行為,廣管局卻一直視而不見。雖然有不少電視藝員曾提出這個問題,但廣管局仍是漠不關心,這簡直是對香港法律的極大嘲笑。而同樣,立法會議員沒有注視這種現象,亦屬嚴重失職。


要求立法會介入調查


當然,無線電視違反禁止反競爭行為條例的行為多不勝數,各種違例例子,在亞洲電視的投訴信中已寫得很清楚。如今廣管局已公布指控表面證據成立,預備展開全面調查。可是廣管局的調查是閉門的,因此我在此要求立法會行使權力及特權條例,去調查這一公然違法,以及廣管局失職的事件。無線電視過去曾經聘請過萬員工,只要立法會展開公開聆訊,傳召這些員工作證的話,真相必然會大白。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口若懸河
蕭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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