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3日星期六

受害人坐牢非常離譜

溫家寶和胡錦濤常將「以法治國」4字掛在嘴邊,我真想問問他們,在說這些話的時候內心有沒有半點慚愧?
中國公民的自由是由憲法第35條所保障,無論北京政府如何制訂法律,無論如何去判決,就算劉曉波罪有應得,我卻真的想不通她有甚麼藉口可以去限制劉霞的人身自由。自從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至今,劉霞基本上可以說是「人間蒸發」了,沒有人能與她聯絡得上。即使劉曉波有罪,劉霞又有甚麼罪呢?現在所做的完全是為了制止她與傳媒接觸,這於法又有何所據呢?是否因為劉曉波的罪,而要劉霞連坐呢?好像自從滿清被推翻以來,法律裏已沒有親屬連坐這一條。


劉霞長期軟禁難理解

又有人說,這樣做是因為政府懷疑她會與外國傳媒溝通。原來與外國傳媒溝通是會犯罪的嗎?即使是有罪,也要等到事情真的發生後再拘捕她。現在劉霞為何要長期在軟禁狀態,實在令人難以理解。我真的希望愛民如子、憂國憂民的總理溫家寶,在到外國探訪時可以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引發我談及以上話題的是11月10日發生的一件非常離譜的事 ─ 為毒奶粉兒童爭取權益的趙連海,因尋釁滋事罪在被拘留一年後,正式被判刑兩年半。他的罪名是指他曾經糾集一班毒奶粉受害者到法院意圖上訴。
他所「糾集」的受害者不過是為數十多人,若這樣也算是尋釁滋事的話,世上還有甚麼事不算是尋釁滋事的呢?而且他還是循法要求上訴的呢!每天在網絡上都有中國各地民眾聚集與公安對峙的新聞,那麼他們是否全都犯了尋釁滋事罪?他們是否全都要被拘捕呢?
若有人被商舖欺騙,他找來十數人一起到店舖理論索償,他又是否尋釁滋事呢?糾集十數記者到法院採訪是尋釁滋事,即是說召開記者會本身也構成尋釁滋事。於是受害人變成了被告人,造三聚氰氨奶粉的人無罪,而受害人卻要坐牢。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口若懸河
蕭若元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